两次开庭 鉴定人出庭 明达刑辩够专业 证据不足 公诉人秉公 撤回起诉真力度

作者: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吕静然  浏览量:2485  发布时间: 2019-12-13 23:31:06  渤海明达,丁楠,故意伤害,撤回起诉,鉴定人出庭

 

近日,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又收到了一份重量级的裁定书,由丁楠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撤回起诉了。

对于刑事案件,以证据不足的理由让公诉机关依法撤回起诉,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可丁楠律师做到了。所有的这一切,都是在丁律师仔细研究案卷,数次会见嫌疑人,申请鉴定人出庭,通过两次庭审,与法官检察官多次沟通后取得的。该案的成功,一方面体现了辩护律师的专业精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检察官与法官的深厚法学功底和秉公办案的法律精神,通过审委会的集体研究,才成就了本案的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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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丁楠律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XX的委托,指派丁楠律师担任李XX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XX的伤情是李XX造成,李XX不能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李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被告人李XX和张XX对案件的起因和冲突发生的原因及冲突过程说法不一致,但是在场的唯一证人周A的证言可以证实是张XX先用刀砍被告人李XX,李XX是正当的阻挡、制止行为,张XX笔录也认可自己存在拿刀砍人并造成李XX身体刀伤的结果。证人周A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和李XX吃饭时,张XX通过踹门手段进入周A家中,进屋后直接奔厨房去拿菜刀就要砍李XX,周A赶紧拦着没拦住,张XX用菜刀砍了李XX肚子一下……”。以上证言与李XX、张XX陈述一致,证明本案是张XX非法闯入周A家中后持菜刀行凶。此时,李XX正在吃饭,没有任何伤人或打架的故意,在突然遭到他人持刀砍杀时,任何人都会出于本能进行反抗,防止自己被伤害,这是完全正当合法的。李XX始终陈述自己是为了制止对方砍伤自己,和对方抢菜刀而发生的身体接触。因此,李XX即使有与张XX身体接触的行为,也不是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张XX的伤情不能证明是李XX故意殴打所致

本案中张XX陈述自己被暖瓶砸晕,肋骨骨折,至于如何骨折,是否是李XX造成其伤害的,均不确定。周A证言和李XX陈述也均否认李XX对张XX的肋部有过主动的击打行为。对于被害人张XX的伤情不能排除是因为其殴打李XX期间造成的自伤。因此,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李XX有殴打张XX胸部的行为,不能证实张XX的肋骨骨折是李XX故意殴打或者防卫所致。

三、张XX的伤情结论及形成过程存疑,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致伤。

1、在2017621日晚上案发,周A报案后,张XX先被带到派出所,后送去了公安医院。公安医院的门诊病历显示:“张XX的左侧胸部101112肋区触痛,未触到骨擦,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鉴于张XX的身体检查没有发现异常,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送往看守所羁押。2017728日,距离案发一个多月后,张XX再去人民医院诊断,诊断书记载张XX左侧678肋骨骨折。两份结论明显存在矛盾。另外,就鉴定人当庭陈述而言,一般肋骨骨折会有明显的疼痛,而通过被告人李XX提供的案发现场的照片和视频显示,案发后张XX活动自如,没有任何异常。同时,在张XX被羁押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公诉机关也不能提供张XX在看守所反应伤情或者因为伤情就医的情况,因此张XX的肋骨骨折明显不能证明是在案发当天形成,更不能证明与李XX有任何关联。

2、本案认定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证据是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但是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并不是案发当日的诊断书及病例。被害人提供鉴定材料时有所隐瞒,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客观。而鉴定人明知被害人案发当日有过体检病历、X光片的情况下,却未要求提供原始病例和报告,而采用案发一个月后,即2017728日的病历及诊断证明等得出的结论,明显具有不科学、不合理性,不能如实反应张XX案发时的受伤情况,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3、北环路派出所就上述情况向公安医院影像室进一步核实情况,影像室回复:张XX有骨折迹象。仅仅是有骨折迹象,并没有专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确诊其骨折。

综上,本案李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XX的肋骨是否骨折以及如何骨折的认定,证据不足。张XX的伤情鉴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其存在骨折及骨折与李XX有关联,不能证实其骨折是李XX殴打所致。故,请求贵院依法宣告李XX无罪。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丁楠

                                       201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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