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强调业务专精,尤其是自专业分部以来,无论是民商业务还是非讼业务、刑辩业务,近年来攻城拔寨,可谓硕果累累。
在张海鸿律师成功办理了几个刑辩不起诉案件之后,近日,郭景福律师也办理了两起刑事不起诉案件。明达所的律师们用业绩再一次向业界证明,明达所无论是非诉业务还是民商业务、刑辩业务,均能达到业务专精,更好地为当事人谋取到了最大利益,无愧秦皇岛律界翘楚之称号。
附:郭景福律师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17]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23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某号,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3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景福,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7日补重查。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3日23时许,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歌友汇KTV五楼楼道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结账问题与顾客李某鹏、李某雨、高某发生纠纷,李某鹏、李某雨、高某先后对刘某某进行了殴打,刘某某遂用拳头抡打,期间致李某雨右眶内壁骨折,右眶下,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雨的人体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