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后判决无罪 看明达所“牛”律师如何“征服”法官

作者:  浏览量:3600  发布时间: 2017-12-20 14:15:18  无罪,认罪,辩护律师,渤海明达,滥伐林木罪,量刑
 

20162月底至3月初,被告李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村承包地内种植的柳树出卖给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某与呼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后组织工人进行砍伐并运输转卖。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树林树种为柳树,砍伐株树共计445株,林木蓄积合114.07立方米。经秦皇岛市测绘大队勘测:被砍林木土地经测绘,“勘测面积0.777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7625公顷”“水域及小利设施用地0.7625公顷,其中河流水面0.7625公顷”。该地块中98%面积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1213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和贺某某均自愿认罪。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高广清律师和郝天光律师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律师。出具辩护意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林”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涉案地点是否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或河流水面用地是定罪的基础,纵观本案证据,应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在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砍伐的树木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关于河道内植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属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属一般法,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两部法律在植树管理方面形成法律冲突,两部法律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故河道内植树的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对所栽树木采伐清理,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采伐审批管理规定的约束,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最终判决二被告人无罪。

——此案只是明达所刑辩团队其中的一个较为典型案例,也是明达所明确三大主体团队后刑辩业务的一个缩影,是明达所老律师传帮带,年轻律师在老律师指导下的业务成果。本案,即是在高广清律师指导下,郝天光律师全程自行辩护而成就的。

附:(2016)冀039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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