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6亿大案判决无罪 张海鸿律师精准辩护再获法院认可!

作者:吕静然  浏览量:3526  发布时间: 2019-01-14 10:17:05  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张海鸿,虚开发票罪,6亿,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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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日至2015731日,秦皇岛某水产公司从福建、辽宁两地若干自然人手中收购水产品后,用公司当地某村80人的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63123份,金额635976324.12元。公诉机关认为,秦皇岛某水产公司未从开票对象处购货,也未支付给其货款,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82676922.14元,其中已办理退库的税款54058007.36元,未实际退库的税款27161582.89元,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被告秦皇岛某水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会计郑某某的刑事责任。

郑某某的辩护人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张海鸿律师。

201826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秦皇岛某水产公司、被告人邱某某、郑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914日、1010日,昌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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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告人郑某某的涉案行为,张海鸿律师提出被告人郑某某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辩护意见。张律师指出,郑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她分析说,郑某某身为公司会计,不存在随意开发票的行为,其是根据真实交易的情况开具发票,也就是说案涉发票金额、单价、名称均为真实信息,只是受票人名称与实际不符。而发票受票人名称与实际出售方不一致是因税务机关规定变化所致。公司因当地货源满足不了其经营所需,需要从外地(如福建、辽宁等)大批进货,但税务局要求该公司在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本地农户的身份证,外地人员身份证不能领购发票,这一有别于其他区县的领购发票政策给其公司开具收购发票带来很大不便。一方面公司要经营,需在外地进货,另一方面又要符合税务机关的开票要求,无奈,该公司只得借用当地农户的身份证,用于开具发票,这一做法事实上已得到税务机关默认。而根据当时有效的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发【2005187号)第二条: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第(四)规定:“对于自行将农产品送至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可向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据此,本案所涉及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应由国税局代开。其单位曾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但被拒绝,且规定只能用本地身份证信息开具发票,其公司为此不得不四处借用身份证,导致开票名称错误。因此,开票名称与实际不符是税务机关的规定变化造成的,并非其公司真实意愿,更不是郑某某个人行为。由此可见,郑某某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张律师认为,郑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公司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证据不足。秦皇岛某水产公司是以真实的购货行为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公诉机关没有举证该公司存在不真实交易的证据,据此,可认定虽然以非实际供货人名义开具发票,但交易真实,实际供货人存在。既然交易真实,实际供货人真实,该公司开具发票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也就是说没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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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昌黎县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事实和法律,最终对张海鸿律师及其他三位辩护人的意见予以了采信,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邱某某及被告人郑某某无罪!

张海鸿律师执业三十多年来,代理案件成功率颇高,无罪辩护案件每年都有数起。张律师从不倚资历办案,虽然经验丰富,年龄渐长,却仍能坚持各项培训,就连渤海明达所内的培训,都积极参加。尤其是2018年的英才培训,张海鸿律师几乎每周都能坚持听课。正是张律师的这种严谨敬业、不断学习的精神,才让其每每都能稳准地把握住案件的关键点,从而让法院充分采信其意见,取得代理案件的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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