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高广清律师和郝天光律师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律师。在高广清律师指导下,郝天光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应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贺某某无罪。
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2018年3月16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冀03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在该裁定书送达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历时两年,李某某、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尘埃落定。缘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认真负责的缜密办案,明达所刑辩律师团队取得了又一次刑辩业务的完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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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8)冀03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