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加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刘研兵  浏览量:1229  发布时间: 2020-02-13 17:43:53  李文亮,工伤,保险待遇
 

事例:

武汉市中心医院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后,27日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武汉市人社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事例,针对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构成工伤的相关法律问题,律师分析意见如下:

一、以上事例中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哪些人员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参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构成认定为工伤的主体,包括预防工作和救治工作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防控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如医院的安保人员等。

  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在多久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符合《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自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上述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书

  五、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以下待遇:(一)医疗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二)伤残待遇上述人员病情治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三)工亡待遇上述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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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研兵律师,民进会员,河北大学律师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1年在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现为律所主任。秦皇岛市律师协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秦皇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委员会委员。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进秦皇岛市委市直二支部主委、法律社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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