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

作者:  浏览量:1507  发布时间: 2013-09-10 09:55:18  河南省,事故发生,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到洛阳君临天下工地打工,从事砌体工作。12月28日中午12时,原告与工友从被告河南省五建公司26项目部洛阳君临天下工地收工下楼,通过安全通道时,通道突然坍塌,将原告等十几人掩埋在废墟里。案发后,原告被工友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经手术治疗后至今一年多,原告腰椎以下高位截瘫,需人工导尿排便,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互相推诿,辩称原告只是意外事故,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后原告被逼无奈,找到本律师,请求给予帮助。

 

案情分析:

本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通过对本案认真仔细的研究后发现:原告在被告五建公司施工的工地撤离时,因安全通道倒塌被砸伤。砸伤原告的安全通道系被告五建公司搭建,五建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后本律师以此观点向法院提出了关于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代理意见。后合议庭以此代理意见判定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判决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赔偿共计682332.47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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