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停止执行《检察院民诉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

作者:  浏览量:1034  发布时间: 2018-09-28 22:26:39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检察建议,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18)18

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915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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