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发布

作者:  浏览量:1400  发布时间: 2018-01-08 10:32:14  人民法院,2017年度,十大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201818日发布。

  2017年,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促进司法公正,单独或者会同其他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政策,这些政策不但为司法实践具体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标准和依据,同时也为社会理解相关法律提供了指引,进而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这次评选出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报特邀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程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顾永忠、赵旭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王欣新九名专家、学者对上述十大司法政策作了精彩点评。(记者 唐亚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7831

上榜标签:

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内容导引:

  《意见》共17条,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使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同时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

专家点评: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若干意见》就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权行使目前面临的诸多问题,提出了非常具体且切实可行的应对、解决对策,极具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若干意见》的基本要旨有三:其一,消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实践中行使行政诉权的各种障碍,切实保障其诉权行使的顺畅性。在这方面,《若干意见》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好立案登记制,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土政策,严禁以各种借口、理由对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设置门槛禁区,尤其是要通过记录、通报和问责等方式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扰、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其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诉权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其诉权行使的有效性。在这方面,《若干意见》特别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和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举措,为相对人依法行使诉权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并且要求通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式,保障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其三,防止当事人滥用行政诉权,切实保障行政诉权行使的合法性和目的性。在这方面,《若干意见》特别强调要引导当事人依法和理性行使诉权,制止恶意诉讼,保证有限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若干意见》对部分可诉行为和不可诉行为,正确行使诉权和滥诉设定了若干明确的标准,保证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实践中有所遵循,界限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7228

上榜标签: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维护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秩序。

内容导引: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曹守晔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补充规定》关于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一是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普通公民关于修改、补充解释的意见和建议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二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等对婚姻家庭领域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所持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三是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时代民事审判领域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不懈追求,既考虑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又考虑家庭安定防止内外勾结。可以说,这是民事审判债务纠纷与家事审判婚姻纠纷交叉领域根本上解决问题实践经验的结晶,是家事审判婚姻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交织领域不断走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在民法典中构建完善的夫妻债务制度的重要素材和成功实践,从而为今后在民法典层面合理合情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对外债务承担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司法实务基础。在民法分则亲属编(婚姻家庭编)编纂中,应对夫妻财产共有制、约定分别制,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等问题深入研究,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对外债务承担及家事代理制度进行统筹研究,以便实现债权人利益和夫妻未举债一方的利益平衡,实现夫妻义利平衡,实现债权人利益与其明知或者应知义务的平衡。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627

上榜标签:坚持程序正义、落实人权保障,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内容导引:

  《规定》共42条,明确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不同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明确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

专家点评: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因而有观点认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之诉讼制度改革的牛鼻子。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此规定,充分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这项改革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贯彻严格司法、促进公正司法的信心和决心。规定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现实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积极回应,多处规定严格力度较大,可以进一步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一,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第二,明确了重复自白的效力及其排除例外;第三,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及时性和侦查监督的同步性;第四,重视对过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第五,发挥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的作用,等等。规定不仅意味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升级,也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排除非法证据的努力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从规则上的初步确立逐渐走向实践中的严格实行。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宣示有法必依的决心,压缩隐性违法的空间,进而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取证、预防冤假错案、坚持程序正义、规范司法行为、落实人权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71213

上榜标签: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内容导引:

  《解释》共26条,分别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诉讼主体、证据与举证责任、医疗损害鉴定、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情形、多数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专家点评: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科学地协调了权益保护与自由维护的关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解决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审理中的争议问题,充分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例如,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中一直以来争议最大的医疗损害鉴定问题,不仅规定了公平合理的鉴定程序,细化了可以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事项,而且对于专家证人的出庭作证以及当事人自行或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可采性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再如,对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为五种情形,即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说,这一规定对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解释》就医疗产品致害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及缺陷医疗产品、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时连带责任的适用,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总而言之,《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的细化性规定,既有利于充分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最终很好地协调了侵权法最基本的两项价值,即权益保护与自由维护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217

上榜标签: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公正司法。

内容导引:

  《意见》共33条,提出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专家点评: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发生的教训提出的一项重大变革。这场改革虽事关刑事诉讼全过程,但改革的重点还是在审判领域。没有充分体现程序公正和切实保障实体公正的刑事审判制度,就会使刑事诉讼制度之所以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失去法理基础和正当性根据。应该说《意见》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把此项改革对刑事审判的要求和举措全面部署到位:首先,从五个方面重申、强调了体现严格司法精神的司法原则和裁判理念,为改革在审判领域的实施奠定法律和法理基础。其次,为克服以往庭审虚化、形式审判的弊端,对庭前准备程序加以充实,以保证庭审活动一旦开始即能够实质化集中进行。再次,基于对庭审实质化并非是对所有刑事案件和所有审判程序普遍要求的理性认识,重点对普通审判程序如何实现庭审实质化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核心是确保控辩平等和辩方的质证权包括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的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再其次,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对定罪的关键环节即认定事实的直接依据——认证规则进行了完善,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筑起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清醒认识到庭审实质化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应然要求并不是实然需要。为此,应当完善程序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当繁则繁,该简则简,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1

上榜标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

内容导引:

  《办法》共26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专家点评: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一般只有30%左右,这是制约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法治化、现代化的瓶颈,也是影响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不利因素。面对这一突出问题,20174月司法部负有担当精神地提出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但这对当下司法制度和司法资源提出了巨大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其一,《办法》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从构想变成实践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表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携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共同意志。其二,《办法》在我国尚不能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现实条件下,首先从审判阶段突破进行试点,既体现了务实态度,也表现出创新精神。其三,《办法》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两个方面对如何实现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出了各项具体要求,其中不乏改革创新之举,对于将来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具有探索和示范意义。当然这项工作刚刚开始,还处于试点阶段。我们应当清晰地认识到,即使在审判阶段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也将面对诸多困难和巨大挑战。在推进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律师辩护全覆盖不仅要求每个刑事案件有律师参与,更要保证律师辩护不走过程,切实发挥辩护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84

上榜标签: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内容导引:

  《意见》共30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专家点评: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部署,是正在形成的社会共识,应当成为指导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依归。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如何根据金融活动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审判活动的规律性,有效落实金融工作的三项任务,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供了未来一段时间内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引。一是,金融活动创新不断。金融审判要鼓励、规范金融创新,又要把握金融关系的法律本质,按照实质优于形式的原则,准确适用金融法律法规,不拘泥于金融关系的形式和表象。二是,金融风险无处不在。金融审判要通过个案处理,助推金融风险的化解,又要采用发布指导案例、加强与职能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等方式,发挥人民法院在防控金融风险上的独特作用。三是,金融风险传导性强。对于有运营价值的企业,要关注破产重整、和解的积极意义,预防破产案件诱发的金融风险;对于涉及地方交易场所案件,要加强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四是,金融审判专业性强。人民法院要建立适合金融审判活动需要的新机制。在法院系统内部,应当不断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在外部关系上,应当引入外部资源,发挥投资者保护组织和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发布时间:2017825

上榜标签:健全公司治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内容导引:

  《规定》共27条,分别对完善诉讼制度、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作出积极探索和规定,对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有着积极意义。

专家点评: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公司法解释(四),可谓司法解释十年磨一剑的成果,其相关条款从2007年前后即开始起草拟定,期间,经由内部研讨、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条款不断整合、内容反复凝练,又堪称司法解释之精品。该司法解释受到全国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千呼万唤的密切关注和期待,其公布之消息,竟成为法律界和法学界刷屏的热点事件。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其表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既严格依据法律,体现立法宗旨,务实、稳妥,又充分切实发挥司法解释的能动性作用,填补公司立法的某些缺漏和不足。如公司决议的撤销主体与撤销期间、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决议的不存在等规定。

  2.有效适用立法规范,确立操作性、可行性强的司法裁判规范和权利行使规则,如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目的的认定、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地位和相关关系、代表诉讼的加入等的规定。

3.敢于碰硬,对最棘手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不回避,不含糊,尽可能作出统一的解释性规定,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如股东查账权的范围、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裁判、股权转让优先权的实现和效力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758

上榜标签: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内容导引:

  《解释》共13条,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以及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体现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专家点评: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使用手机、电脑,自觉、不自觉地提供了个人信息,一旦信息失控,我们就成为网络时代的软体动物,很容易受到伤害。有鉴于此,必须为个人信息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防止被犯罪人利用。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统合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对这一罪名厘定具体适用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争议,成为司法解释迫切需要承担的一项责任。201758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法律适用标准。

  该司法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从而划定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不仅如此,该司法解释还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解释,为司法实践认识相关案件事实和作出正确判定提供了依据。司法解释中对于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规定得尤为细致,分别列举了十种情形和四种情形,以及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三种补充情形,此外对于单位犯罪、网络服务通过者的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信息条数如何计算、罚金数额,以及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定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从宽处理也明确了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0

上榜标签:

  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化解执行积案。

内容导引:

  《意见》共21条,目的是区分破产与执行程序的不同调整对象与作用,促进和规范执转破案件,保障两者有序衔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专家点评: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般而言,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义务,应当适用民事执行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保障债权的个别实现。而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则应适用破产程序。前者是债权的个别实现程序,而后者则是债权的集体实现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对象有所不同,这是法律和程序适用上的合理分工。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本应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问题,却仍滞留于执行程序,造成大量执行积案不能结案,而此类案件在执行程序的不当滞留又使破产案件的受理受到不利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问题,使执转破案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意义已超越了解决执行难和无产可破企业规范退出的范围,通过执转破中对破产法的宣传与执行案件的全面转化使破产案件的受理更为顺利,实践中已出现执转破案件通过重整程序使债务人得到挽救的案例,凸显出其在市场经济中更为重要的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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