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作者:  浏览量:1554  发布时间: 2017-09-29 10:14:06  律协,刑事律师,渤海明达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全国律协近日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规范要求,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规范明确,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规范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规范要求,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规范制定了10项执业纪律条文,包括: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其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其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等。

规范制定了9项权利救济条文,包括: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16种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诉讼权利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6种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等。

规范共18261,目前已经施行。(记者 周斌)

重点条款摘录

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此举是为了保护律师,虽然不一定会被处罚,但可能会给执业带来较大风险和麻烦,有律师被指控犯罪的案例,虽最后获得无罪,但也掉了几层皮)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注意不是案卷材料)。

第四十四条 : 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律师申请官方调取证据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八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律师认为无罪的情况下,仍可以发表量刑意见)

第一百一十九条: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的罪名,在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改变罪名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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