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拒执罪和“限制消费”司法解释(附答记者问)

作者:DUXCMS  浏览量:1899  发布时间: 2015-07-22 21:26:34  新闻发布会,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司法解释,检察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司法解释 老赖
 

7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见下文)。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发布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

  专项行动遏制拒执行为

  据介绍,为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201411月至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据统计,截至今年630日,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此外,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5577258478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

  刘贵祥指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严惩暴力拒执行为

  据介绍,《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八条,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中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

  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如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拓宽限制消费措施范围

  据介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进一步升级,将限制高消费扩张为限制有关消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据此,此次修改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应当采取全面限制消费措施。

  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记者荆 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7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7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7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720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7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7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7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7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将第四条修改为: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将第七条修改为: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将第八条修改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十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将第十二条删除。

  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5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7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7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细化情节严重严打拒执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拒执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7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就《解释》主要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背景。

  答:首先,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性两化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其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随着执行工作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争议问题愈加凸显出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强制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也是司法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要集中打击拒执犯罪的指示。20141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为了使中央的重要决定落到实处,使专项活动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势在必行。

  问:起草制定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衔接。二是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确保解释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三是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条件,明确酌情从宽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问:拒执罪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解释全文共八条,既有对拒执罪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也有对拒执罪追诉及管辖的程序规定。

  实体方面,主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列举规定了三类共八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还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程序方面,一是规定了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解释明确拒执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程序。二是规定了对拒执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明确一般情况下拒执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

  问:符合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答:除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情形外,本解释列举了三类八项情形可以构成拒执罪。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执行为,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属情节严重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这些行为多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且具有一定的暴力性,极大侵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严厉打击;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出于哪方面的考虑?

  答:主要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均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二是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规定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自诉案件处理,会不会导致拒执罪的自诉案件数量激增?

 答: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拒执罪案件都以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而是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并行;其次,进入自诉程序的拒执罪要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申请执行人要有证据证明: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认为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理。至于立案、审理等具体操作程序问题我们将下发通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预计《解释》发布后会有部分案件由公诉转为自诉程序,具体案件数量还有待实践去检验。

  问:如何理解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答: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结果地,而拒执犯罪行为的主要结果就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所以,执行法院所在地可以纳入犯罪结果地范围,由执行法院管辖合乎法律规定。

  2007两院一部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拒执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实践中,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对拒执行为的惩处缺乏积极性,不利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不利于对拒执犯罪的追诉和打击,因此有必要对管辖的一般原则进一步明确;同时,兼顾到拒执罪案件审判的级别管辖问题,执行法院与审理拒执罪的法院会出现不一致情况,故规定为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问:本解释与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如何衔接?

  答:《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基本上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进一步细化,原有的相关规定本解释没有进行重复规定,仍然适用;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具体说来,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关于第二条第(五)、(六)、(七)项拒执行为的定性。按照2007两院一部通知规定,一律以妨害公务罪处罚,本解释则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以拒执罪处罚。如果具体案件中存在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竞合、牵连等情形,以及负有执行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规定的相关行为构成共犯的,由刑事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2、关于追诉程序。1998年六部委规定,将拒执罪案件规定为公诉案件,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六部委重新作出《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拒执罪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案件未予明确。本解释则规定可公诉、自诉并行。

  3、关于管辖。按照2007年两院一部通知的规定,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本解释则规定一般情况下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记者荆龙)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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