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善救失:教师如何把握惩戒与体罚的界限

作者: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温媛媛  浏览量:2215  发布时间: 2019-06-16 08:32:23  温媛媛,教育,惩戒,体罚
 

众所周知,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那么,教师能否对学生进行惩戒?如果可以,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又该如何把握呢?

《正学》记,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教师既要发扬和强化学生的优点和长处,又要对学生的缺点和错误予以克服和纠正。在现代,鼓励教育,即为长善,惩戒教育,则为救失。二者应相辅相成。

但当鼓励教育大行其道,在教师面对学生犯错说不得、管不得而更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教育现状下,教师的惩戒权就显得尤为必要了。笔者认为,这既是对学生的负责、对家长的负责,也是对教育的负责。

目前,我国对教师惩戒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1、《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教育部在2009年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育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以上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对学生批评教育和处分的权利,笔者认为可视为惩戒权(惩戒权的惩戒二字及方式还需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在现实教学管理过程中,如何行使惩戒权有效地纠正学生错误,又不会逾越界限转变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惩戒目的正当明确。

       惩戒追求的是教育的目的,是惩治过错,警戒未来,而不是教师发泄个人情绪。原则上要符合教育目的,有正当理由的惩戒才可以阻却违法。

二,惩戒的方式要必要且相当。

       能不惩戒的不惩戒;能口头批评的,不要求学生写书面检查;经常犯错和偶尔犯错的要有区别;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及影响范围等因素,采取对其侵害最小的方式予以惩戒;

三,惩戒的程序要公开公正。

       惩戒程序公开既是对学生的保护,也是对教师的保护。而公正才能实现惩戒的教育目的。

    四,惩戒的结果要无损身心健康。

       惩戒后,要使学生能清楚自己犯错的行为、原因和后果,有以后改正且不背心理包袱的积极心态,这样才是实现教育的真正目的,而不是造成学生内心恐惧、无所适从、自卑等心理,甚至是身体伤害的后果。

 有时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惩戒在形式上难以区分,比如罚写作业、操场跑圈、短时间罚站等等。所以我们希望教师和家长能通过以上四点对惩戒和体罚的界限有原则性的判断,让老师敢管学生,让学生远离体罚,让家长多些理解和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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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禁止体罚的相关规定: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

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于20029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9条第(9)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义务教育法》

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四、《教师法》

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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