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公司拒不提供乘客站内摔伤录像被判担责三成

作者:  浏览量:1196  发布时间: 2014-07-20 14:53:29  
上海地铁公司拒不提供乘客站内摔伤录像被判担责三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地铁公司因拒不提供监控录像被判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伤乘客7万余元。

  201259日,唐女士乘坐地铁,进站之后沿楼梯下行过程中突然一骨碌跌到地面。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唐女士送医救治。经诊断,唐女士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并立即进行了内固定手术。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唐女士认为,楼梯上有积水才导致她滑倒,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将地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5万余元。

  地铁公司认为公司已尽到管理人的责任,楼梯上没有积水,唐女士自己摔倒,不能归咎于地铁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唐女士受伤后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了医疗担架,已经为保障唐女士的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必要协助,没有确切证据表明地铁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瑕疵。如果唐女士摔倒确因地面积水所致,唐女士当时完全可以采取报警、拍照或证人见证等多种方式保存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唐女士并未采取积极措施固定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据此判决驳回了唐女士的诉讼请求。唐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唐女士本应就主张的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就本案而言,唐女士当时受伤较严重,并立即被送医。在此情况下要求唐女士采取合适的方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既不符合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地铁公司的陈述,在地铁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纠纷或事故后,地铁公司会在其设置的监控设备能够覆盖的范围内截取相关视频内容,并另行保存。本案所涉事发地上方设有可360度旋转的摄像头,该摄像头可以拍摄事发区域的画面。地铁公司至少可以提供相关视频资料,以证明事发时该摄像头拍摄的情况。现地铁公司有能力提供视频资料而不提供,应对造成本案事实真伪不明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唐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有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身尽量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唐女士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而没有尽到,主观上存在较大的过失,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上海一中院据此酌情确定由地铁公司对唐女士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改判地铁公司赔偿唐女士医疗费等共计7万余元。(朱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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